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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等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河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校新生,须持《河南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报到时间内向学校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仍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拒的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因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六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两周内,应当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除因不可抗拒的正当事由以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具体事宜参照《河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新生入学资格审查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时报到,并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每学年秋季学期,学生应按时缴纳学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除因不可抗拒的正当事由以外,超过两周未注册且未按规定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按退学处理。

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具体参照学生资助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学校施行学分制、弹性学习年限,本科专业基本学制一般为四年(个别专业为五年)。本科生最长学习年限为所在专业基本学制加三年。学生可以在基本学制基础上提前一年或者推后三年毕业。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我校施行学分制教学模式,学生均须通过教务管理系统选课,未选课程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所取得成绩无效。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严格的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业成绩。对通过重修等方式获得的成绩,在成绩单中予以特别标记。

第五章 转学、转专业与专业分流

第十五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六条转学相关事宜具体参照《河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转学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我校在籍在读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入学满一学期且非毕业年级,符合以下条件者,可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申请转专业。

(一)思想品质优良,身心条件符合拟转入专业要求;

(二)对拟转入专业有一定的兴趣和专长;

(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十八条学生申请校内转专业具体要求,参照《河南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按大类招生的学生在修完规定的课程后可以在学院的指导下进行专业分流。

第六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条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学生因伤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校医院诊断,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学生申请离校创业,需要中断在校学习者;

(四)学生自费留学出国者;

(五)其它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保留学籍:

(一)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二)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且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的。

第二十二条休学年限:

(一)学生因伤病或请假休学、申请休学创业、自费出国出境留学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可申请连续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二)因伤病、请假、自费出国出境等情况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三)休学创业、参军入伍等情况休学(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四)学生在校期间参军入伍,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二十三条学生休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因病申请休学的,由学生提供书面的休学申请,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校医院诊断意见。

(二)因创业休学的,需提供由学校就业创业管理部门认可的相关证明和审核意见。

(三)因自费出国、出境留学休学的,需提供对方大学录取通知书原件、翻译件及复印件。

(四)休学学生提交材料均需家长书面同意,送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经学校教务处备案,取得教务处开具的“休学证明书”后,方可休学。“休学证明书”注明的日期为休学的起始日。休学学生应从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五)教务处关于学生休学的决定,应当送学生处、财务处、总务处(后勤集团总公司)等相关单位和所在学院备案。

第二十四条学生休学期间相关事宜,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休学学生应办理手续离校,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二)因伤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照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学生休学期间,若发生意外事故或侵权事件,学校不承担责任。

(四)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依据学生管理部门相关文件规定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五)休学期满后,如需继续申请休学,需在休学期满后两周内再次办理休学手续,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后两周内持休学证明和本人复学申请,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报学校教务处备案,由教务处出具“复学通知书”,送学生处、财务处、总务处(后勤集团总公司)等相关单位和学生所在学院备案。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校医院证明,方可复学。

(三)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如原专业取消,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七章 退学与开除学籍

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二级甲等医院或校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学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审核同意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开除学籍处理:

(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组织作弊、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二)因违反考场纪律累计受到二次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三)其他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应予以开除学籍的。

第二十八条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给予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的学生,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按规定程序提前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给予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十条给予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处理决定书,送交本人。学生拒绝签收退学处理决定书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一条学生对退学、开除学籍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参照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在学校批准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一)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户籍迁回原籍;

(二)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

(三)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三条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三年内重新参加普通本科招生入学考试并被我校录取的,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通过毕业资格审核,符合学校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未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可申请结业。

第三十七条取得学籍的学生,在校学习一学年及以上并取得总学分的四分之一以上,可申请肄业证书。在校学习不到一学年的,由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在规定学习年限内,符合结业条件的学生可以按学校要求自愿申请留校学习或结业离校。

第三十九条申请结业离校的学生,学校发放结业证书,办理离校手续。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以申请参加相应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并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予以换发毕业证书;同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申请留校学习的学生,按在校生管理,学籍转入下一年级。

第四十一条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总学分三分之二及以上者,可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的同时,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总学分,且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没有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不得授予辅修学士学位。具体参照《河南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予以取消学籍;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予以撤销。

第四十四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校发〔2018〕299 号)、《河南大学本科学生休学与复学管理办法》(校发〔2017〕270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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